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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、专用标准 解读

近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《关于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、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》(2023年第14号,以下简称通告)。现就通告出台的背景、相关内容说明如下:

  一、出台背景

  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、专用标准(以下简称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)是我国医疗器械企业开发生产医用电气设备的重要准则,对整体提升我国有源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水平有重要意义。

  GB 9706.1-2020《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: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》已于2020年4月9日发布,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全部发布,专用标准正逐步发布。截至2023年2月,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已发布69项,除2项(可用性、闭环控制器)为推荐性标准外,其余67项均为强制性标准。

  为保障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公众用械安全,稳步推进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实施,国家药监局发布2023年14号通告,从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要求、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、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、强化标准实施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,对产品注册人备案人、技术审评、检验、监督管理等环节的工作开展提出了明确要求。

二、注册备案相关要求解读

  (一)关于标准实施时间点

  若产品有适用GB 9706.1-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(通告附表中“专用标准”),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*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。例如,脉搏血氧设备适用专用标准中*后实施的是YY 9706.261-2023《医用电气设备 第2-61部分:脉搏血氧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》,对该类产品,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YY 9706.261-2023同步在2026年1月15日实施;康复、评定、代偿或缓解医用机器人适用专用标准的YY 9706.278《医用电气设备 第2-78部分:康复、评定、代偿或缓解医用机器人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》在制定中、尚未发布,对该类产品,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待YY 9706.278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同步实施。

  若产品无适用GB 9706.1-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,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。

  (二)关于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

  一是对于产品有适用的专用标准、且专用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,或者产品无适用专用标准的:

  对于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注册证或者已办理备案的产品,考虑到2020年以来新标准检验工作受疫情影响较大,因此,对于产品为执行新标准而开展的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,分别给予了3年和2年的延展期。例如,对于产品有适用的专用标准的,如专用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24年5月1日,则已注册产品变更注册应当在2027年5月1日前完成,已备案产品变更备案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完成;对于产品无适用专用标准的,或者产品适用的专用标准实施日期为2023年5月1日的,相应变更注册应当在2026年5月1日前完成,相应变更备案应当在2025年5月1日前完成。

  对于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后首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或办理备案的产品,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,取得注册证或办理备案后,方可上市。

  二是对于产品有适用的专用标准、且专用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:

  考虑到标准尚有3年左右的实施过渡期,且前期国家药监局综合司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《关于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能力建设 保障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》(药监综械注〔2022〕87号),共同部署推动新版GB 9706系列标准资质认定工作;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合理安排时间,加快做好新标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。

  对于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注册证或者已办理备案的产品,为执行新标准而开展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的,不再给予延展期。例如,产品适用的专用标准实施日期为2026年1月15日,已获得注册证的产品应当在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变更注册,已备案的产品应当在2026年1月15日前完成变更备案。

  对于在新标准实施之日后首次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的产品,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,取得注册证或办理备案后,方可上市。

一、注册备案相关标准执行要求

(一) 产品适用GB 9706.1-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,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可与*后实施的专用标准同步实施。产品无适用GB 9706.1-2020配套专用标准的,GB 9706.1-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自2023年5月1日实施。

(二)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的标准,产品注册备案按下列情形办理:

一是自第(一)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,首次申请注册的第三类、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,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。在此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,可以按照原标准进行检验、审评审批。

已获准注册的第三类、第二类医用电气设备,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,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,并在第(一)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3年内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。

二是自第(一)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,首次办理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,在产品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。

已备案的第一类医用电气设备,办理变更备案时间*迟不得超过第(一)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起2年,办理变更备案时应当提交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。

(三)对于相关标准发布公告规定的实施日期在2025年12月31日之后的专用标准,已获准注册或者已备案的医用电气设备应当在第(一)款规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,按照新标准要求完成产品变更注册或者变更备案。


发布时间:2024-11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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