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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自行车CCC认证标准更新换版

发布:2023-12-08 11:48,更新:2024-05-02 07:30

       2023年9月22日认监委发布了2023年第18号公告《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》(以下简称认监委第18号公告),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》(CNCA-C11-16:2023)于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,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》(CNCA-C11-16:2021)同时废止。

新版标准: CNCA-C11-16:2023

旧版标准: CNCA-C11-16:2021


同时,认证依据标准GB 17761-2018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引用标准GB 14023-2011《车辆、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》(以下简称旧版标准)被GB 14023-2022《车辆、船和内燃机 无线电骚扰特性 用于保护车外接收机的限值和测量方法》(以下简称新版标准)替代,新版标准已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,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实施。

 

标准适用范围

 

本规则适用于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脚踏骑行能力,能 实现电助动或/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。

 

认证模式

 

实施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:

型式试验+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(初始工厂检查) +获证后监督。

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、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、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。

认证机构应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、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》的要求,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,并结合

分类管理结果对获证后监督各方式进行组合,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。


     为保证新版规则的有效实施,按照认监委第18号公告、《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认科联[2005]18号)和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》(认监委2012年第4号)的有关规定,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订了CQC-C1116-2023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动自行车》,


实施要求如下:


● 执行新版实施规则/细则的要求:即日起,认证委托人应按照新版规则申请认证,我中心将采用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规则认证证书。

● 执行新版标准的要求:新申请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,自GB 14023-2022实施之日起,应按照新版标准执行;标准实施之日前,企业可自愿选择按照旧版标准或新版标准执行。

● 已获认证证书的转换:已经颁发的旧版规则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,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、产品变更、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。


证书转换应在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,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;2025年2月1日前仍未完成换版工作的证书将予以撤销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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